昨天,正在跟一来咨询的当事人谈案情,一六十岁开外的妇人进来,打听隔壁律师的电话号码,称自己是她的当事人,因为电话号码本忘记带了,来打听一下。多留个心眼的笔者用自己手机拨通了她要找律师的电话号码,将电话交给了老妇人。对话是这样的:女:律师,我的钱什么时候还呀?我日子都过不下去了,打了好几年官司好歹打赢了,你不能签了字不负责任呀?律:你怎么来找我呀?我是作为对方的委托代理人,受对方的委托,在法院签的调解协议,应该由对方承担责任,怎么成我欠你钱了?女:对方我是没见到,我只看见你签字了,你不能签字就不负责任了!你签的字就得你还钱!律:法院对案件不是出了调解书了吗?上面明明白白写着对方还你钱,而且这个案件你也申请执行了,法院也受理执行对方了,怎么还找我要钱?女:法院执行了好几年也没执行回来,他没钱还,你签的字,你就得还钱呀!笔者赶紧跟老妇人要回了电话,尽管她还在喋喋不休的喊着:你抓紧时间还我钱呀.,下次我还来......几句对话,笔者就明白了怎么回事:这个老妇人起诉别人还钱,律师代理对方出庭,经法院调解达成了限期还款的调解协议,结果对方经法院执行未果,现在找上门要求被告律师代被告还钱来了。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?律师要是替自己打官司的当事人还钱,律师早就赔的要饭去了,谁还敢干律师?
这已经不是什么法律问题了,而是做人应该明白的基本道理问题了,到了老妇人那里却是理由满满,敢上门索要。现实中,有些人对一些浅显的道理性问题,就是不明白,或是装着不明白。在他们看来,我穷我就有理,我起诉我就有理,你经办的案件你就要负责到底,再多的解释也不好使,都没有我的理由充分。再往下讲道理,对方就出来什么“律师没一个好东西”、“律师都是跟对方合伙坑人”的“职业灭绝性”理论。法院案件庭审期间,一条基本的规则就是旁听人员不能发言,这是在开庭之前法官都会明确宣读的,但告知了未必就被某些人当回事,他们还认为自己很有理。尤其是离婚案件,原被告法庭上针锋相对的各自陈述举证争夺财产、孩子等,难免有不同的陈述和主张。旁听的父母等人坐不住了,急不可耐的加入阵营:×××,你睁着眼说瞎话啊!!法官肯定会厉声制止:旁听的不能说话。对方多半会“满口道理”的“斥责”:这还是人民法院吗?不让“人民”说话?!法官维持秩序的需要,会进行警告,多半会遭到对方“斥责”:法官你收了对方多少好处,这么卖力的帮着对方?我要去告你!
做法律人久了,遇到或听到的这种事就见怪不怪了。很多老律师会教育年轻律师,不是什么案子都可以接的,接不接案件首先要判断当事人的人品。有些当事人尽管是受害者,也要看看他的陈述是不是逻辑上讲得通,他的说话办事是不是合乎常理人情,否则,宁可不赚这份代理费,不伸张这份正义,也好过忙活了一场自己惹上不必要、道理讲不通的麻烦。一些老法官会教育年轻法官,不是所有的起诉、投诉都是有理的,听了当事人一面之词千万别表态,有些当事人是讲不通道理的。很多人会质疑,法官为什么会来越来越难见,律师不发表案件的结果保证。吃亏吃的被!什么判后答疑、释法明理,什么法律分析、结果预测,其中的一句话就会被人断章取义,炒作投诉、惹祸上身,很多法官、律师为了保护自己,根本不和当事人说多余话了。
辛亥革命元老胡汉民,晚年写回忆录讲自己的人生故事,其中提到,他一生印象最深刻的,不是什么血雨腥风的革命经历,而是他小时候被人欺负的事。
胡汉民6岁时,家里让他领着雇佣的挑夫去送货。途中,挑夫不断抱怨自己拿到的工钱太少了,干活的钱都被工头扒皮侵吞了,进而指责到雇主都太黑心,付给他们干活的钱太少,甚至污辱谩骂索要补偿,吓得小胡汉民直哭。等到挑夫事后见到工头,工头正从大烟馆出来,挑夫立马卑躬屈膝,工钱少、被克扣的事压根不提了。胡汉民大为感慨,别人拿了你的钱,不敢找人家要,谁态度好、文明些,你冲他耍横欺蛮,这是什么道理?有句话叫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,真的有一定道理。笔者好意借给老妇人电话用,结果听到的却是一番蛮不讲理的理论,借电话不仅没换回感激还被指责,以后谁还会接电话给她,估计再到律所,连有人搭理她都没有了。本来自己生活困难,打官司没获得救济值得同情,但这并不是别人必须义务帮助你的理由。穷不代表有理、官司赢了也代表一定能拿到钱。不讲做人做事的基本道理,只会让愿意帮你的人越来越少,自己越过越潦倒最后自生自灭了。 往期文章:基层法院:法官“青黄不接”的现象已初步呈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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